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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检索到 50000 篇文书

  • 任*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任*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,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。鉴于被告人任*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且部分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,依法从轻处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、第六十一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乐陵市人民法院

  • 李*甲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**的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但定性不准,不认定为盗窃罪。因为,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,在主观方面应均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,在客观方面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,而职务侵占罪则为非法占为己有,主要表现为采取侵吞、窃取、骗取等手段,因此二罪在主、客观方面差异不大,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身份,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身份为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,在客观方面采取以上手段占有财物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。具体到本案,被告人刘**所在恒生冷库系合伙人合伙经营,虽没有工商注册登记,但实际上以

    法院:鱼台县人民法院

  • 兰*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兰*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构成盗窃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*盗窃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罪名成立;所提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,予以采纳。被告人兰*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系累犯,依法应当从重处罚;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、第六十五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

  • 钱*、曹*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钱*、曹*的行为构成盗窃罪,公诉机关指控成立。被告人钱*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;被告人曹*系从犯,依法应当从轻处罚。被告人钱*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曹*系自首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被盗赃物已追缴发还,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。二被告人均有悔罪表现,符合缓刑适用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、第四款、第二十七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五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

  • 吴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密窃取他人财物,价值人民币2100余元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黎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罪名成立,本院予以确认。被告人吴某某实施盗窃时当场被被害人抓获,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,系盗窃未遂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、第二十三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黎川县人民法院

  • 钟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构成盗窃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,本院予以支持。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,依法可从轻处罚;其有犯罪前科,酌情从重处罚。根据被告人钟某某的犯罪事实、犯罪性质、情节、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万载县人民法院

  • 卢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价值达人民币6300元,其盗窃数额较大。卢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,公诉机关指控卢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,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公诉机关根据卢某某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的程度,建议本院对卢某某判处拘役四至六个月。卢某某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。本院认为,卢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,且赃款返还给了被害人。本院酌情对卢某某予以从轻处罚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,本院予以采纳。现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、第五十二条、第

    法院:光泽县人民法院

  • 吴**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吴*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公私财物,价值6773元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被告人吴*有前科、多次盗窃及入户盗窃,酌情从重处罚;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依法予以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顺昌县人民法院

  • 钟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516元,其中两起在公共场所扒窃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盗窃罪成立。被告人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予以从轻处罚;部分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,在量刑时一并考虑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六十四条和《最**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三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

  • 杨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秘密窃取手段,入户盗窃他人财物,数额达8624元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成立。被告人杨某某该起犯罪系累犯,依法予以从重处罚;被告人杨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依法予以从轻处罚;其因犯抢劫罪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3000元,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,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盗窃罪行没有判决,应当对新发现的罪行作出判决,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

    法院: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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